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,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, 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、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发挥作用,根据教育 部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、《湖南医药学院章程》和相关规 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校学术委 员会”)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 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, 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,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 算。
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、学 术评价、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,完善学术 管理的体制、制度和规范,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,尊 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,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 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。
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 和学术平等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 学术质量;应当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师、科 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 - 3 - 用,促进学校科学发展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院(部)、学科具有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 员组成,总人数为15-37人的单数。其中,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 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,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/4;不担任党政领 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,不少于委员总 人数的1/2,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。
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遵守宪法法律,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; (二)学术造诣高,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 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; (三)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,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; (四)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。
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、专业构成情况,合理确定院 (部)的委员名额,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 代表性和公平性。同一二级学科原则上不得超过1人,同一院 (部)一般不得超过4人。
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、 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候选人,然后从候选人中民主选举产生, - 4 - 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。具体程序如下: 名额分配。秘书处根据各院部人数和学科专业数,将校学 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合理分配至各院部,报校长批准。 民主推荐。各院(部)根据学科特点公开遴选委员候选人, 按分配名额数推荐至秘书处。 会议选举。秘书处筹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会议,报校 长批准后召开。选举人包括上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、本届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、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。实行等额选 举,得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2/3方可当选。
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,任期4年,可连选 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;每次换届,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 于委员总数的2/3。
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根据需要设副主任 委员2-4名,秘书1名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,全 体委员选举产生。
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、教师聘任、教 学指导、科学研究、学术道德、医学伦理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 委员会,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;校属各院(部)应设 置分学 术委员会,承担相应职责。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2/3以上来源于校学术委员会,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,经校长提名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通过,可 - 5 - 吸纳部分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专、兼职教师 加 入,总人数为9-17人的单数。院(部)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专、兼职教师担任, 总人数为7-15人的单数。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按学科归属自然成 为院(部)分学术委员会委员,且其中1名为主任委员,其他分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章程由院部民主选举产生。
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分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 定、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,向校学术委员 会报告工作,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,经全 体会议讨论决定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 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 (二)因身体、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 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; 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; 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第三章 职责权限
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 (二)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; (三)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 - 6 - 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 (四)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、实 施监督; (五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、恪守 学术道德; (二)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专业判断,公正 履行职责; 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; (四)保守秘密,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会议讨论 的有关情况; (五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,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 议: (一)学科、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,以及科学研究、 对 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; (二)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; (三)学术机构设置方案,交叉学科、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、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; (四)教学科研成果、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 - 7 - 法; (五)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,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、教学 计划方案、招生的标准与办法; (六)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; (七)学术评价、争议处理规则,学术道德规范; (八)校学术委员会章程、专门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规 程; (九)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。
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,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的,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: (一)学校教学、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,对外推荐教学、 科学研究成果奖; (二)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、名誉(客座)教授聘任 人选,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、人才选拔培养计 划人选; (三)自主设立各类学术、科研基金、科研项目以及教学、 科研奖项等; (四)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,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, 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: (一)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、重大发展规划和发 - 8 - 展战略; (二)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、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 用; (三)教学、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; (四)开展中外合作办学、赴境外办学,对外开展重大项 目合作; (五)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。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,学校应当做 出说明、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。
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,受理 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,裁决学术纠纷。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、裁决学术纠纷,应当组 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,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,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。专家组的认定结论,当事人有异议 的,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,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。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,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 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、学术待遇, 并可以同时向学校、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。
第四章 运行制度
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每学期至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 - 9 - 长提议,或者1/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, 商讨、决定相关事项。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,履 行相应职责。
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 委员会会议,必要时,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。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/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 员。经与会1/3 以上委员同意,可以临时增加议题。
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,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/3 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、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,一般应当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;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 投票方式。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 直系亲属有关,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。
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 席,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、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,旁听 代表不参与表决。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公示期3-7 天。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,经 1/3 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会议 - 10 - 复议。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。
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每年 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、学科发展、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 面评价,提出意见、建议;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总结。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有关 意见、建议的采纳情况,校长应当做出说明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《湖南医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》(湖医校发〔2019〕80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