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
疫情期间补充条款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、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,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,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,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补充条款如下:
一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、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,疫情期间,学生要履行以下特别义务。
1.及时报告。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,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。学生本人返校后须根据要求,如实向学校报告近期旅行及居住史、相关病例接触史和个人、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;发现他人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,要及时报告。
2.服从管理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、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,对政府所实施的防控措施,比如出入量体温、去往公共场所戴口罩等,包括学生不得提前返校等,学生应当自觉遵从。
3.配合隔离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,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、检验、采集样本、隔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,应当采取就地隔离、就地观察、就地治疗的措施。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确诊或者疑似症状,要配合隔离治疗,服从隔离安排。
二、违纪处理
1.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,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信息、居住地信息和身体异常状况,或故意拖延迟迟不报告者,一经查实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2.因隐瞒行程和病情,造成病毒传播,导致他人感染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3.有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经历,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4.不服从校园封闭式管理,擅自外出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5.情节严重,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该补充条款自2020年3月1日起在湖南医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中执行。